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兴奋剂检查是指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收集运动员的尿样和血样并进行检测,以确定其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方法的整个过程。
运动员应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同时,运动员也要明确知道自己在兴奋剂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第一,兴奋剂检查是有国际标准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的《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是兴奋剂检查工作必须遵照执行的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标准。
第二,要知道哪些机构和人员可以对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查。
1.可以实施检查的机构
一是国际奥委会(IOC)和国际残疾人奥委会(IPC),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夏季和冬季奥运会、残奥会的赛内兴奋剂检查。
二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负责在全球范围内组织、实施赛外兴奋剂检查。
三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国际级运动员的赛外兴奋剂检查和结果管理工作,以及本项目国际级比赛(如世界杯和锦标赛等)的赛内兴奋剂检查。
四是国家反兴奋剂组织(NADO),负责组织、实施以本国运动员为目标的赛内和赛外兴奋剂检查,针对参加在本国开展的各种国际赛事的各国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查,针对在本国训练的外国运动员实施赛外兴奋剂检查等。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CHINADA)是我国专门负责并全面组织和实施反兴奋剂工作的机构。
2.有资格实施兴奋剂检查的人员
在我国,根据202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兴奋剂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可以实施兴奋剂检查的人员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培训和授权,负责开展或协助开展兴奋剂检查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检查官:是指开展兴奋剂检查的人员,可以完成兴奋剂检查环节所涉及的任何活动,包括样本采集、样本收存、样本传送至实验室等环节。
——血检官:是指具有采血资质,在兴奋剂检查中采集运动员血液样本的人员,负责血液样本采集和与之相关的后续运动员护理工作等。
——陪护员:是指执行兴奋剂检查中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定任务的人员,包括通知运动员、陪护运动员、见证和监督运动员提供样本等。
第三,运动员要清楚在兴奋剂检查中的权利。
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有权核对检查官证件;
在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后,运动员应当尽快在检查官/陪护员的陪护下到检查地点报到。但遇到参加新闻发布会、颁奖仪式、接受必要的治疗或者其他检查官认为合理的活动等可以延迟到检查地点报道;
有权要求一位代表陪同其接受检查;
有权确认收样操作是否符合程序,认为不合乎程序的有权要求重新留样;
有权核对检查记录单并写明对兴奋剂检查的意见等;
收到A瓶阳性通知后,运动员有权对阳性情况做出说明,并提出是否开B瓶检测;
运动员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解释和说明;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运动员还有权申诉或者申请仲裁等。
第四,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的义务。
运动员要随时随地的接受兴奋剂检查。
运动员要积极配合调查。
运动员出现兴奋剂问题,要以坦诚、严肃、诚实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调查。如果确实是误服误用,要仔细了解原因并搜集、提供证据。如果对检查程序和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合法性有疑问,可以自行申请和通过所在单位要求开B瓶检测或者召开听证会。同时,一定要正确应对媒体,避免发表易被曲解或者断章取义的言论。
(摘编自:2021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中文稿、《兴奋剂检查人员管理办法》(体反兴奋剂字〔2023〕90号)、《运动员辅助人员反兴奋剂知识读本》))